在线留言

0851-84614068

鉴定咨询

c联系我们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群升千禧广场05-07B地块19层1号房
电话:0851-84614068
联系人:张经理

当前位置:首页>   鉴定咨询 >   评估领域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编辑日期:2014-10-29

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下一篇:评估鉴定的概述

分享到:

备案号:黔ICP备2020012007号 咨询电话:0851-84614068
18985109113
网站直达号ID:20191688 访问统计:  浏览总量147860次 /今日浏览97次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群升千禧广场05-07B地块19层1号房
名称: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htpggs.com     http://20191688.wangid.com 建议(1024*768)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本站 即时通管理  后台登录
Powered by WangID 驰通集团   触屏版电脑版 本站已支持 IPV6
免责申明:本站点部分内容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站点负责人,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